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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全区县(区)艺术团建设和管理运行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4-27 17:56:48 来源: 西藏自治区文化厅 分享到:

藏文厅发〔2021〕29号

各地(市)文化(文旅、文广)局:

《全区县(区)艺术团建设和管理运行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区县(区)艺术团建设和管理运行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2.全区县(区)艺术团建设和管理绩效考核指标

2021年6月10日

附件1

全区县(区)艺术团建设和管理运行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区)艺术团建设管理的意见》(藏政办发〔2019〕22号),有效发挥县(区)艺术团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农牧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中的主力军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县(区)艺术团建设和管理运行绩效考核,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题,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以群众满意度和实际管理、运行、服务等表现为依据,对全区县(区)艺术团进行考核评价,推动县(区)艺术团建设和管理,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条 全区县(区)艺术团建设和管理运行绩效考核办法适用于纳入各级政府补贴的76支县(区)艺术团。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四条 县(区)艺术团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创作、演出、队伍建设3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29个三级指标(详见附件)。

(一)创作指标是考核县(区)艺术团在年度内原创、改编、复排、移植节目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情况。具体从是否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文明新风,移风易俗等主题创作推出歌曲、舞蹈、曲艺、折嘎等新创作节目情况;挖掘和传承本地特色民间歌舞情况;移植改编区内外优秀文艺作品情况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二)演出指标分为演出内容指标和演出数量指标,具体从演出内容,公益性演出场次,受众人次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三)队伍建设指标是考核县(区)艺术团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和业务辅导等方面情况。具体考核演职人员选用、经费使用管理、场馆建设、设备使用、演出活动等情况;演职人员参加各级培训和考级情况;对县域内乡镇、村居、学校、企业等群众业余文艺队的业务辅导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第五条 县(区)艺术团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工作导向,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凡在创作内容、表演形式、传播展示中有下列行为的,将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

(一)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

(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四)在考核中有意谎报、造假、瞒报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将采取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检查、群众测评等方式,按照各县(区)艺术团自查自评、地市文化局复查复评、自治区文化厅组织考核组终评的考核程序,对县(区)艺术团建设和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年终考核。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组织领导

(一)由自治区文化厅成立全区县(区)艺术团建设和管理运行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和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年度全区县(区)艺术团建设和管理运行绩效考核工作。

(二)各地市、县(区)文化局要分别成立各自的考核领导小组和考核委员会,开展对本地县(区)艺术团建设和管理运行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八条 考核步骤

(一)自查自评。各县(区)文化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县(区)艺术团建设和管理运行情况进行自查自评,每年10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对照考核指标评分及各项指标佐证材料上报本地市文化局。

(二)复查复评。各地市文化局根据各县(区)上报的自查报告及佐证材料组成考核组对本地各县(区)艺术团建设和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各县(区)上报的自查报告、考核指标佐证材料及市文化局开展的考核评分情况上报自治区文化厅。

(三)终评。每年年底自治区文化厅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地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分,并随机抽查进行实地考核。

第九条 每年12月30日前,自治区文化厅组织全区县(区)艺术团建设和管理运行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委员召开县(区)艺术团绩效考核评议会议,确定县(区)艺术团绩效考核最终得分,根据最终得分进行定级。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合格60分至89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根据考核委员会评定结果,对于下基层演出任务完成情况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管理制度健全的县(区)艺术团予以表彰奖励,典型案例将在全区范围内予以宣传推广。

第十一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区)艺术团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对于存在问题认识不充分,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县(区)艺术团将削减补助资金或取消本年度补助资金,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结果与预算安排和奖惩相结合,不断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政策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效益和服务质量,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全区县(区)艺术团建设和管理绩效考核指标

考核项目

重大问题

是/否

“一票否决”情况

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在考核中有意谎报、造假、瞒报有关考核内容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得分

创作

新创节目数量

15个以上

10

最高得分:10分

新创节目少于5个不得分。

10-15个

6-9

5-10个

3-5

新创节目种类

5种以上

6-7

最高得分:7分

3-5种

3-5

1-2种

1-3

新创节目获奖情况

获得国家级奖项

5

最高得分:9分

获得自治区级奖项

3

获得地市级奖项

1

演出

演出内容

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宣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

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15

公益性演出要有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科技卫生等内容。所有场次均有上述内容得15分;50%以上场次有上述内容得9分;个别场次有上述内容得4分。

演出场次

公益性下乡演出70场次以上

10

最高得分:10分

公益性下乡演出65-69场次

8

公益性下乡演出60-64场次

6

政府指令性演出(除下乡演出)

4

自治区级指令性演出1场得2分、市(地)级指令性演出1场得1分,县(区)级指令性演出1场得0.5分。

跨县交流演出

5

跨县交流演出1次得1分,得分最多不得超过5分

演出行政村居覆盖率

覆盖率90%以上

8

最高得分:8分

覆盖率75%以上

4-7

覆盖率60%以上

1-3

队伍建设

制度建设情况

建立人员招聘、退出和分流办法

2

最高得分:12分

建立奖补资金管理分配办法

2

建立服装、道具、音响等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2

建立考勤制度、奖惩制度、演出台账

2

建立新创作品及节目审查制度

2

其他制度

2

人员培训情况

自治区或地市举办的业务培训参训率达80%以上

8

最高得分:8分

自治区或地市举办的业务培训参训率达60%以上

5-7

自治区或地市举办的业务培训参训率达40%以上

2-4

各县集中举办技能提升培训累计30天以上

2

业务辅导

对90%以上行政村文艺演出队进行培训

8

最高得分:8分

对70%以上行政村文艺演出队进行培训

5

对县(区)内乡镇、村居、学校、企业等群众业余文艺队的业务辅导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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