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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区行政村文艺演出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4-27 17:53:47 来源: 西藏自治区文化厅 分享到:

藏文厅发〔2021〕28号

各地(市)文化(文旅、文广)局:

《加强全区行政村文艺演出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加强全区行政村文艺演出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6月10日

加强全区行政村文艺演出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和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快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建设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基层文化阵地,壮大基层文艺队伍,丰富和满足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淡化宗教消极影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正确引导信教群众过好今生幸福生活,维护基层稳定、加快基层发展,奋力推进新时代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强基办、财政厅、文化厅关于全区组建行政村文艺演出队的意见的通知》(藏文厅发〔2019〕6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村文艺演出队是村(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的骨干力量,是一支重要的基层群众自己的文化志愿服务队伍。要正确引导基层各族群众树立马克思主义“五观”“两论”,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淡化宗教消极影响,丰富和满足基层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文化需求。

第三条行政村文艺演出队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给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乌兰牧骑重要回信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繁荣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通过创作、演出更多优秀文艺作品,广泛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西藏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西藏各族人民的亲切关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边稳藏重要论述的成功实践,切实增强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文化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四条行政村文艺演出队由县(区)委宣传部门领导,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具体负责,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负责主抓文艺创作和演出工作。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行政村文艺演出队主要职责任务。

(一)组织。在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指导下,各行政村文艺演出队负责和带动本辖区内各族群众积极参加“跳广场舞”“唱爱国歌曲”“传承优秀民间歌舞”等群众性文艺演出活动的宣传、组织、策划、编创、指导和培训等工作。同时,积极参加地(市)、县(区)、乡(镇)举办的各类文艺汇演、文化活动等。

(二)宣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西藏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西藏各族人民的亲切关怀,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边稳藏重要论述的成功实践,引导农牧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宗教观,淡化宗教消极影响,坚定西藏各族人民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的信心和决心,促进广大农牧民群众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争做“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

(三)创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四讲四爱”、乡村振兴、勤劳致富、好人好事、创新创业、文明新风等当代现实题材为主题,特别是以“‘美丽西藏,可爱家乡’优秀文化产品乡村供给工程”为学习样板,结合实际,创作推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每队每年创作文艺作品(含改编、移植节目)不少于4个。

(四)演出。每支文艺演出队每年组织公益性演出不少于8场,每场演出不少于60分钟、演出节目不少于8个。演出节目要精心排练,认真组织,做到主题鲜明、内容健康、喜闻乐见、丰富多彩。每场演出后,必须向当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提交一套完整资料备案。资料包括由村(居)委会等开具的演出证明、演出节目单、图文资料和观众人数等。

(五)传承。各行政村文艺演出队要积极参与本辖区内优秀民间歌舞的挖掘、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等工作,并承担发掘、培养文艺人才等工作。同时,要做好藏戏、格萨尔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发展利用。

(六)交流。各行政村文艺演出队要积极参与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街道)等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文艺汇演、歌舞比赛、曲艺表演等活动,并充分利用“三大节日”、“3·28”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七一”建党日、“十一”国庆节、望果节、文化和自然遗产日、4.23世界读书日等各类节庆活动为契机,在所属乡镇(街道)驻地广泛开展文化交流演出活动。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六条在地(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具体负责抓好行政村文艺演出队的组建工作,并按照“有组织、有队伍、有制度、有经费、有标准、有名称、有场所、有负责人”的标准,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500人以内的行政村文艺演出队队员达到16人左右;500人至1000人行政村文艺演出队队员达到18人左右;1000人以上行政村文艺演出队队员达到20人左右。

第七条行政村文艺演出队统一名称为“XX村(社区)文艺演出队”。

第八条行政村文艺演出队统一使用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队旗。队旗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必须按原标准尺寸自行制作,但不得擅自更改队旗、队标的颜色、文字、规格等。

第九条在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指导下,村“两委”与行政村文艺演出队队员签订相关聘用协议或合同,协议及合同的相关内容上报各乡镇(街道)党委备案,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第十条行政村文艺演出队设队长1名,从村“两委”班子成员中推荐年轻干部担任;设副队长1名,从队员中选任。

(一)文艺演出队队长、副队长任用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文艺事业;

2.比较熟悉文艺工作;

3.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4.年富力强,勇于创新;

5.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实践能力。

(二)文艺演出队队长职责

1.全面负责演出队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2.负责演出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负责制定年度培训、创作、演出规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队员的招收和考核工作;

5.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文艺演出队副队长职责

1.负责演出队日常排练、演出和培训等工作;

2.负责演出队业务工作;

3.完成演出队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队员招募。行政村文艺演出队队员招募需经行政村“两委”班子和文艺专业人士推荐、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审核上报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队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分裂、热爱文艺工

作,有较好的艺术潜质、表演天赋、文艺特长;

(二)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原则上在16岁至

45岁之间,身体健康,形象气质俱佳;传统音乐、舞蹈、曲艺、戏剧等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和特殊人才可放宽条件;

(三)遵规守纪、服从管理、吃苦耐劳,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团队意识。

第十二条队员退出。文艺演出队应根据演出实际,不断更新换代演出队伍。文艺演出队队员变动应及时报村“两委”、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批准,报乡镇(街道)党委、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队员存在以下情况时应予以退出:

(一)因年龄、身体等因素不适合继续参加演出任务的;

(二)队员无故缺席演出队正式演出4场以上或长期不配合演出队排练、演出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等其他情况的。

第十三条地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行政村文艺演出队培训纳入年度总体培训规划,并通过举办业务骨干培训班、选派文艺辅导员等形式加强行政村文艺演出队人员的业务培训。同时,选派地市群艺馆、艺术团和县(区)艺术团业务骨干,每年完成本辖区90%以上行政村文艺演出队培训辅导任务。

第十四条行政村文艺演出队在完成演出任务的基础上,允许适度参与商业演出和有偿文化服务,提高创收能力。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建立“以奖代补”制度,积极探索“政府扶持、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路子,推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各乡镇(街道)党委要加强对行政村文艺演出队的政治领导,并负责行政村文艺演出队节目创作、演出内容的审查工作,严把政治关,切实做到未审查通过的节目,不得进行公演;乡镇(街道)党委对于演出内容有疑义的,报请上级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各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乡镇(街道)党委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村文艺演出队各项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办法。

(一)制定完善队员招收、培训、退出、年度考核等制度。

(二)制定完善场次补贴兑现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报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制定完善激励奖惩制度。对节目创作、演出水平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队员给予倾斜,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制定完善绩效考核办法。要加强对文艺演出队组建、运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年底前将相关情况汇总后报送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五)制定完善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范经费支出报销流程,坚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负责制定行政村文艺演出队服装、道具、音响等设备管理制度和考勤制度及其他制度等。

第十八条行政村文艺演出队创作演出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年度免费开放绩效考评范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自治区从2020年开始,每年为每个行政村安排补助经费5万元,其中:区党委组织部从村级组织建设资金中每年为每个行政村安排2万元,自治区强基办从强基惠民资金中每年为每个行政村安排2万元,自治区财政厅从基层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中每年为每个行政村安排1万元。各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督促行政村文艺演出队补助经费落到实处,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自治区安排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行政村文艺演出队演职人员场次补贴、演出服装、演出道具、节目创作等补贴;各地(市)、县(区)结合自身财力,按照现有资金渠道补助行政村文艺演出队,并鼓励各类企业以资金、物资等形式支持行政村文艺演出队开展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演出场次、创作等任务的文艺演出队,由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扣除相应场次补贴费用,并责令整改。扣除的场次补贴资金用于奖励本辖区内超额完成创作演出任务、表现优异的行政村文艺演出队。

第二十二条凡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行政村文艺演出队补助资金的,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行政村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文化广场等公共设施是行政村文艺演出队开展排练、演出等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根据公益性文化活动需要,经村“两委”批准后,演出队可无偿使用村级各类公共设施设备及场所。

第二十四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资金项目,完善行政村文艺演出队音响、服装、道具等配备及运行维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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