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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和博物馆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2-04-27 17:47:33 来源: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 分享到:

第一条 为强化文物单位和博物馆安全责任,落实文物安全措施,切实 加强我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西藏自 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 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西 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文物建筑消防十项管理规定》《文 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全区各级文物单位和博物馆安全管理。

第三条 文物安全管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_、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的工作方针,坚守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的要求、坚持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确保文物安全。

第四条 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文物单位管理机构和博物馆、文物 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本单位的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

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一)严格履行文物安全法定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文物安全工作,其职责是组织开展安全教育, 制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员工学习防火、灭火知识,对员工进行消防安 全培训,加强对监控(消控)中心(室)人员、电工的专业培训;组织防火检査, 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制定符合本单 位实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每月不少于1次的消防演练。

(二)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制作防火、疏散等安全标识和重点部位禁 烟禁火标志,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

(三)成立文物单位或博物馆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单位文物安全管理责任人,单位安全责任人要向社会公开作出安全承诺,自上而下逐级逐岗 签订安全责任书,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四)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建立单位专职或兼职消防队,并逐步实现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消防队伍全覆盖及微型消防站(点),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加强培训,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案件发生。

(五) 文物保护范围已有的安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等由管理和使用单位负责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文物单位的管理和使用人应当掌握本单位安消防设施状况、会使用灭火器材等。

(六)对文物单位和博物馆逐步配备全套安保设备设施,对门窗等安装 防护防盗设施,必须落实双人双岗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文物安全.

(七)对各级各部门督察和检査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和措施,明确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确保隐患及时整改落实。

(八)落实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要不定时 组织人员对单位进行安全巡査,做好记录,要每日填写文物单位及宗教活动 场所《每日用火用电情况登记表》。

第五条 已实施安防、消防配套工程的文物单位,要加强对监控(消控)中心(室)、殿堂等安防、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养,所需经费申请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门票收入的文物单位,要从门票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文物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安防、消防设施、器材的购置,更新、维护保养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费支出。

第六条文物单位和博物馆要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的投入,推广应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安全防控能力。

第七条文物单位和博物馆,必须严格对火源、电源、气源和各种易燃 易爆破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八条文物单位和博物馆要严格控制使用明火,文物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确需使用明火的,必须由专人看管,做到人离火灭。

第九条 文物单位(宗教活动场所)逐步推动运用冷光灯源代替明火灯 具或采取“供奉圣水“代替“供奉油灯“,从源头上根治火患。

第十条 在文物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宗教活动,如酥油灯、焚香等,必须严格落实防火措施,从严控制明火数量、酥油灯灯芯数量,设专人看管,并经当地统战、宗教、消防、文物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 可进行。

第十一条 用于文物保护和照明的电气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在文物单位中逐步推广使用弱电系统替代220V强电系统为照明系 统供电。在殿堂、库房、僧舍、厨房等可燃结构上敷设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 或阻燃套管,严禁私拉乱接。

第十二条文物单位和博物馆要不定期邀请电力部门对配电设备、电气 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实施技术检测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登记。要聘 请或培养有资质的专业电工人员,持证上岗并负责单位电气线路的维护、保 养和管理。

第十三条文物单位和博物馆需修缮、布展、装修等,应由文物管理和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文物单位应开辟或拓宽消防通道,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

第十五条 文物单位和博物馆监控(消控)中心(室)应实行双人双岗 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

(一)技防控制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负责技术防范值班工作。

(二)监控(消控)中心(室)人员按照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和签字制度、 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 离岗。遇有紧急情况立即按动消防报警按纽或拨打公安报警电话,并报告当 日总带班领导,提出应急措施,协助处理工作。

(三)监控(消控)中心(室)人员要熟练操作系统设备,要严格按照 程序操作使用系统设备,严禁违章操作、变更用途或随意关闭控制区域。

(四)技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必须制度化,要定期检测设备、设施的技术性能,确保良好的运行状态。监控(消控)中心(室)人员发现设备故障时, 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每次维修、检测要做文 字记录存档备案。

(五)对值守期间高度警惕,认真负责,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提出有效应急措施,协助处置工作有功的管理单位应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文物单位和博物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在重要区域、重点部位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并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实体防 护设施的检查、维修加固等工作。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达不到相关规范和标准 要求的,不得对社会开放。

第十七条 文物单位和博物馆,应加强反恐防暴、宗教活动、大型活动 安全等工作,认真完善反恐救援应急预案,积极与公安等部门沟通配合,组织开展反恐实战演习演练。

第十八条 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突发事件的,应按照应急预案要 求应对处置,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不依法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规现象、异常情况或隐瞒不报、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纪依 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文物单位和博物馆要按照此制度,建立完善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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