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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文物局文物安全督察约谈制度
发布日期: 2022-04-27 17:46:08 来源: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 分享到: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安全督察工作,规范监管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文物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地方性法规,制定本约谈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文物安全督察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西藏自 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约见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一种行政监督措 施。

第三条 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直接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予以约谈。

(一)文物、博物馆单位发生重大文物违法行为或者文物安全事故的;

(二)文物、博物馆单位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文物违法问题突出,或者连续多次发生文物违法案件的;

(四)对文物违法问题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瞒报漏报或者 査处不力的;

(五)未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文物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六)存在重大文物安全隐患或者重大安全风险,整改不力的;

(七)国家和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督办案件落实不到位的;

(八)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化遗产遭受损失的;

(九)在基本建设中破坏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使文物遭受损害的危险 依然存在的;

(十)其它需要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必要约谈的。

全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确定实施约谈的情形,并报文物安全督察职责的部门(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约谈对象为地市级人民政府分管文物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原则上文物安全督察负责人约谈地市级人民政府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约谈所辖区域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和行 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组织约谈前,由负有文物安全督察职责的部门制定约谈方案, 报文物安全督察主要负责人或具体负责人批准同意。

约谈方案应包括约谈事由、约谈方组成人员、被约谈方组成单位及人员等内容。

第六条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提交时限等。

第七条被约谈方应按照要求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发生地文物安全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教训及整改措施等。被约谈方应按要求时限向约谈方报送参加人员和书面材料。

第八条 具体约谈过程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并回答约谈方提出的质询;

(三)约谈方提岀整改要求,被约谈方表态;

(四)形成约谈纪要送相关单位并归档。

约谈方应对整改落实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査。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约谈方要在行业内给予通报,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第九条约谈方可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约谈的情况。

第十条 约谈方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廉洁奉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约谈过程态度蛮横或者故意刁难被约谈方的;

(二)滥用约谈手段谋取私利、违法违纪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其它违反监管人员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被约谈方未按约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有关情况向被约谈方所在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和纪委监委通报,或向社会公开曝光。

第十二条 本约谈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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