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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
发布日期: 2021-09-03 17:42:00 来源: 西藏自治区文化厅 分享到:

(一)研究拟定全区文化工作政策措施,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和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三)指导、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

(四)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指导、推进全区文化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六)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七)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指导、协调、规划全区文化产业,组织实施文化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全区文化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区文化市场发展,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市场。

(十)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性、区域性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文化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管理自治区文物局。

(十四)与自治区旅游发展厅建立融合发展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根据职能对接文化和旅游部,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十五)完成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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